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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7号

更新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4267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利息 履约保证金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7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先后支付的款项应先抵偿工程欠款分段产生的利息,再抵偿双方约定应支付利息的工程欠款部分,然后抵偿其他未约定支付利息的工程欠款。
【裁判规则】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按照双方约定组织人员施工,现工程已经竣工,其有权按照约定请求发包人返还保证金。

文章摘要2:

【要旨】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并未实际履行,对该协议中约定的商铺或者商铺所对应的价款可不认为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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