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1) 更新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3051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以物抵债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 【裁判要旨】债权一经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以房抵债即实际履行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7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