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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缮邻地相邻关系

更新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2126 次 标签: 相邻权纠纷

文章摘要:

营缮邻地相邻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是指相邻建筑物修缮关系、邻地使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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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营缮邻地相邻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是指相邻建筑物修缮关系、邻地使用关系。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回目录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又称为管线安设权、引导权、通过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下水道、电缆等,或虽然能安设但需费较多时,可以通过他人土地上下安设之。

    一、《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管线安设权的要件:

    1.须非经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管线或虽能安装但需费过巨;

    2.须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不能是地表)而安装;

    3.须选择损害最少的处所及方法安装;

    4.须支付补偿金。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 回目录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又称为邻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利用人在疆界或近旁边界营造、修缮建筑物而有使用邻地必要时,邻地所有人、利用人负有容忍其使用的义务。

    1.邻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A.须在土地疆界、近旁修缮建筑物;

    B.须有使用邻地的必要;

    C.应支付补偿金。

    2.法律责任: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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