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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与土地相邻关系

更新时间:2016-05-22   浏览次数:2105 次 标签: 相邻权纠纷

文章摘要:

建筑物与土地的相邻关系包括日照妨害关系、不可量物侵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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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建筑物与土地的相邻关系包括日照妨害关系、不可量物侵害关系。

日照妨害关系 回目录

    日照妨害关系是指对于日照权[采光权]的侵害:

    1.日照权是指不动产上相邻的建筑物各方应当为他方从室外采进适度光源(主要指自然光照)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相互毗邻的另一方不得侵犯的民事权利。

    2.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可量物侵害关系 回目录

    不可量物侵害关系是指不可量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和损害。

    1.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2.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当事人擅自超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红线图”标示,将楼层外挑2米建成户外阳台,属违约、违规行为,应赔偿因其侵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郑州服装工业集团公司与河南省商城大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上诉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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