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32号 更新时间:2020-02-08 浏览次数:4442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诉讼主体 合作开发 共同开发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32号 【裁判要旨】根据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建设单位名称,结合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主体、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等,认定案涉项目的开发主体。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89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