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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处理规则

更新时间:2020-02-08   浏览次数:24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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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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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管理关系 回目录

    一、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动产: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1.按份共有关系:

    A.采多数决原则: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B.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关系采一致决原则:

    A.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B.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①一般认定无效;

    ②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A.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B.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其他负担: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B.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物分割关系 回目录

    1.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按照约定:

    A.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

    B.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B.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提示1】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①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②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③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3.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分割方式: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补偿。

   【提示】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5.分割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回目录

    1.在对外关系上:

    A.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B.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A.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B.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C.共有人另有约定除外。

   【提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物侵害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废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合伙人退伙后转让合伙财产未明确告知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合伙人退伙后向第三人转让其合伙财产的,应明确告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未明确告知的该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原、被告合伙经营蔬菜交易市场,二人散伙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分得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马文义与刘汉收分房时以20000元价格让刘汉收购买,刘汉收未同意,后被告马文义以14000元价格卖给孙收时未征得刘汉收同意,侵犯了原告刘汉收的优先购买权,被告马文义与第三人孙收签订的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山东亚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未参与设计合同签订的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无须对设计费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旨在解决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的问题。而本案各方为讼争合作开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属于上述针对共有人共有物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情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设计费的承担责任限定在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规则】合作开发房地产情形,不适用针对共有人共有物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

【摘要】 《物权法》第102条关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旨在解决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的问题。而本案各方为讼争合作开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属于上述针对共有人共有物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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