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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内容独特性

更新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16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成为物权法上《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上物权

文章摘要2: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成为物权法上《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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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抵押权设定上限制 回目录

    1.乡镇、村办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A.只能以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B.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拍卖取得的集体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可依法抵押。

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上限制 回目录

    以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的用途。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上限制 回目录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上限制 回目录

    设立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只能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用途:

    1.兴办乡镇企业;

    2.建设村民住宅;

    3.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主体(权利人)身份限制 回目录

    一般限于农民、乡镇企业、学校、医院等特定组织。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限制 回目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1.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2.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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