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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10019 次 标签: 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撤诉 D565【合同解除程序】 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时间 变更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

解答:(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即使撤诉,双方之间合同已经解除;(2)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未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原告撤诉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文章摘要2:

【解读1】(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但被告答辩同意解除的,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解读2】《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1)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2)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对方的,则合同不解除。
【注解2】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对方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解答:

(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即使撤诉,双方之间合同已经解除;

(2)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未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原告撤诉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摘要】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确定——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1)吉民一初字第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吉大一院是本诉原告,大富豪公司是反诉原告。在该案中,吉大一院和大富豪公司均诉请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且各自的民事起诉状均已向对方送达,大富豪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收到吉大一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吉大一院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大富豪公司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撤回了该案的诉讼。......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皆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合意解除的时间为最后收到对方民事起诉状的时间即2011年11月29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8544号

【一审裁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严某某是以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请求,而非直接向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官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即便第三人官某某接受,亦应以受理案件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为准,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该诉讼请求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请求因被告严某某的撤诉行为而收回,更无法律效力。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

【二是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并可以依单方意思表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律规范规定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合同:1、当事人通过发出解除通知的私力救济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2、通过诉讼、仲裁等公力救济方式确认合同解除。本案中,被上诉人严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由法院依法定职责及程序进行审理和认定,该诉讼请求在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并生效前,不发生当事人以发出解除通知行使私力救济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邬某某主张严云霞与官琛琳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严某某不能以房屋买受人的身份排除案涉房屋执行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81民初4936号

【裁判摘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认定问题。由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虽规定了一方根本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一方以起诉方式解除的情形下的解除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的规定,应认定涉案债权转让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杭州麦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日,即2020年10月9日解除。

·(2020)内0928民初591号

——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号】一审:(2020)内0928民初59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能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状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得以解除。


参考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再228号

【裁判摘要】房屋买受人先是诉请履行合同,后变更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但最终撤诉,认定买受人的诉请视为已主张解除合同且合同已解除依据不足——经查,在鲁××、施×诉王××1、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鲁××、施×虽曾将要求王××1、王××2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变更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款及利息损失等,但其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况且,鲁××、施×之后又将诉请变更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撤回起诉。故一、二审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书》已经解除,依据不足。本案中,鲁××、施×已履行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王××1、王××2却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鲁××、施×作为买受人对王××1、王××2享有债权,依法有权行使撤销权。同时,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因一、二审对王××1、王××2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夏××的房价是否系明显不合理低价、夏××是否系善意受让人、胡××是否系善意抵押权人等基本事实未进行过审理,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2号

【摘要】(1)征收属于不可抗力;(2)直接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自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种苗场与通周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37年5月31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飞机场扩建工程,案涉土地于2016年被征收,致使通周建设公司无法继续再使用土地,应属不可抗力,合同所约定由通周建设公司对其承包后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合同目的因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无法实现,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会造成双方的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据此,通周建设公司享有当然的法定解除权,故通周建设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种苗场于2007年6月1日签订的《种苗场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通周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前已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而系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自一审法院向种苗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可以视为通周建设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种苗场,故自一审法院向种苗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即2019年12月17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起诉状就是解除权行使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裁判要点】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解除通知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不是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以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已。因此,起诉状就是解除权行使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论直接通知还是间接通知,都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这一意思表示的不同表现形式,且均已到达了对方,符合解除通知的条件,均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由于乙方迟延付款已达六个月以上,所以甲方拥有了约定的解除权。但是,合同的解除并非在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就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需要解除权人向违约人发出拥有合同解除意思表示的通知。甲方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乙方发出了解除通知,故该合同自起诉状送达乙方时(2013年8月1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对方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李×一审起诉时基于天竹公司的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系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二审认定,作为守约方李×向天竹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催告天竹公司履行后,天竹公司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李×依法取得合同法定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并未禁止,依法应当允许解除权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确认解除合同主张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李×于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人民法院已通过向天竹公司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天竹公司作出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天竹公司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李×于2018年7月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虽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但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天竹公司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