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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更新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14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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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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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内容)的协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征 回目录

1.以设立特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

2.属于双务、要式、有偿民事合同。

3.不属于法定的必须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 回目录

效果意思混合说(认为在作为债权合同的出让合同中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内容)。

1.属于物权意思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土地位置、土地条件等。

2.属于债权意思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金等内容(其效力应不能约束受让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范围 回目录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 回目录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资格,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合同性质属于无效处分、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

(2)起诉前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回目录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具有法定性):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2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使用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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