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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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地上权理论消灭事由 回目录
1.存续期间届满;
2.地上权抛弃;
3.因欠地租而被撤销;
4.约定消灭事由发生;
5.因滥用地上权、对土地加以永久损害而被撤销;
6.第三人时效取得;
7.违反土地使用方法而终止合同;
8.混合;
9.土地征收、征用;
10.消灭时效;
11.土地灭失;
12.破产而解除等。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绝对)消灭事由 回目录
1.存续期限届满;
2.提前收回:
A.《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65条、第80条;
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C.《乡镇企业法》第28-5条。
3.土地灭失:《城市房地产法》第20条。
4.我国不存在权利抛弃、欠地租、时效取得、混同、消灭时效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法律后果 回目录
1.国家取得收回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A.因征收收回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两个方面补偿:地上物补偿(适用拆迁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B.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
【提示】
①《土地管理法》(级别高)第58条:没有区分出让和划拨,一律给予补偿;
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收回。
惩罚性收回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义务而被出让人提前收回。
1.法律效果模式:
A.出让人享有收回土地、购买地上物的权利;
B.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取回权。
2.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A.不应使第三人抵押权受影响(实为混同);
B.已经被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被收回。
非惩罚性收回指由于某种法律所允许的事实发生而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1.期限届满:
A.出让人享有无偿收回权、有条件续期批准权、地上物无偿取得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续期请求权。
2.《物权法》第149条规定的消灭后果规范模式:
A.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无须申请、无须再支付土地出让金)。
B.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法》第21条)。
【提示】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现行规定为未续期的由国家无偿取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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