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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示效力

更新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18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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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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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 回目录

   一、设立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具有证明效力、非公示效力)。 

  二、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1.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示效力 回目录

   一、形成力: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登记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2.未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不能成立物权。

   二、对抗力:

    我国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形式主义,公示效力不属于意思主义中的对抗力。

   三、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推定原则 回目录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医学院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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