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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435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4251 次 标签: 委托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435号
【裁判要旨】委托卖房过程中,受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房屋,委托人不仅可以组织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责任。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该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王某涉案向周某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事项笼统、委托范围宽泛。周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委托事项,特别是在涉及出售涉案房屋、确定成交价款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王某的意见,或者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向王某报告处理结果。但是周某未举证证明其在出售涉案房屋前征求过王某的意见,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出售后向王某报告处理结果。周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应当对涉案房屋一般市场价值进行了解,所以周某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一般市场价格的情况。周某在应知涉案房屋一般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并没有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正常的存量房屋买卖流程,寻求可能出价最高的交易对手,却以严重低于市场行情的98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参与过向王某追讨债务的李×,导致王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周某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乃至重大过失,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王某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当时房价正常市场价格和涉案房屋实际出售价格之间的差价,认为当时涉案房屋出售价格至少低于同期房价56万元,并全额支持王馨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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