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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7807号

更新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2824 次 标签: 按揭 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7807号
【裁判要旨】房屋买受人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属于自身原因,且房屋买卖当事人就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提前约定了替代性履行方式,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房屋买受人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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