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9-03-02 浏览次数:19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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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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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宅基地长期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1.农户在其依法占用、使用的宅基地上可以建造房屋及各种生活生产设施,种植竹木等。
2.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所占用的宅基地:
A.不得违法扩大其面积;
B.不得以出卖、赠与、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处分。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移:
1.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2.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或一并抵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四、农户迁出、死亡、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消灭的,应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六、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占有的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可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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