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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取得和消灭

更新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10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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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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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取得(设立) 回目录

   一、地役权取得类型: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他物权的设立、分割、继承)取得地役权。

   二、地役权设立和生效:

    1.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双务、要式、有无偿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地役权设立限制:

    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消灭 回目录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登记公示 回目录

    1.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2.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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