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浙行申字第307号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浙行申字第307号
【裁判要旨1】《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仅禁止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但未禁止开采矿藏征占用国家二级或三级公益林地。
【裁判要旨2】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林地的征占用审批手续并非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而是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的行政程序。
【裁判要旨1】《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仅禁止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但未禁止开采矿藏征占用国家二级或三级公益林地。
【裁判要旨2】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林地的征占用审批手续并非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而是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的行政程序。
文章摘要2:
【解读】国家二级或三级公益林上可开采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