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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甘民二终字第195号

更新时间:2020-03-13   浏览次数:31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甘民二终字第195号
【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故法律并不禁止在林区设置探矿权。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属于国土资源部及各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管理职权,故省林业厅关于不同意设置探矿权的复函不能否定已经合法设置的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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