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新行申74号
更新时间:2020-03-13 浏览次数:17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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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新行申74号
【裁判要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处理好矿区和林地的关系,在审批手续上存在瑕疵,不能保证采矿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造成林业部门禁止开采、阻止开采的结果的,采矿许可行为应确认违法。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等,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土局作为砂石料矿区的出让人,应当确保得到采矿许可的单位能够依法充分享有采矿的权利。由于国土局没有处理好砂石料矿区和林地的关系,在审批手续上存在瑕疵,不能保证采矿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造成林业部门禁止开采、阻止开采的结果。因此,原审判决国土局的采矿许可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处理好矿区和林地的关系,在审批手续上存在瑕疵,不能保证采矿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造成林业部门禁止开采、阻止开采的结果的,采矿许可行为应确认违法。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等,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土局作为砂石料矿区的出让人,应当确保得到采矿许可的单位能够依法充分享有采矿的权利。由于国土局没有处理好砂石料矿区和林地的关系,在审批手续上存在瑕疵,不能保证采矿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造成林业部门禁止开采、阻止开采的结果。因此,原审判决国土局的采矿许可行为违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