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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更新时间:2020-09-07   浏览次数:6380 次 标签: D458 D459 D460 D461 D462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文章摘要: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控制支配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不动产、动产的实际控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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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控制支配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不动产、动产的实际控制。

2.占有概念《物权法》没有规定;《物权法》第241条规定似仅指合同占有。

占有性质 回目录

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事实说、权利说)。

占有功能 回目录

1.维护社会秩序安宁。

2.使占有人取得本权(所有权、留置权)、处于优越地位(租赁权)。

3.表彰本权。

占有构成 回目录

1.占有主体:是指实施占有行为的人:

(1)物之所有人;

(2)与所有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

(3)其他一切具有占有能力的人。

2.占有客体:仅限有体物。

3.占有主观要件:是指占有人应具有占有意思。

4.占有客观要件: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人对物的事实管领力)。

占有发生原因 回目录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自然事件。

占有取得 回目录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占有而取得占有。

(1)性质:纯为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

(2)须有占有意思、有行使管领力的意思能力。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占有而取得占有。

(1)继受取得原因:

A.占有转移:须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和占有物的交付。

B.占有继承。

(2)继受取得效力:占有分离、合并。

占有类型 回目录

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法律原因为标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指有(正)权源的占有,即具有法律上原因、依据的占有。

2.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取得占有。

(1)善意、诚信占有:指占有人误认为、且不怀疑自己为有权占有之占有(通常推定为善意占有)。

A.有过失占有:指占有人虽为善意但是有过失的占有。

B.无过失占有:指占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的占有(要求和平、公然、继续、无瑕疵地占有)。

(2)恶意(非诚信)占有:指占有人怀疑自己为有权占有的占有。

占有与持有区别 回目录

1.性质不同:

(1)占有是民法上一项制度、发生权利推定的效力;

(2)持有是仅对事实状态的简单描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形式不同:

(1)占有可以形成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双重占有; 

(2)持有形式单一化,仅实际控制状态。

3.客体不同:

(1)占有的客体是流通物;

(2)持有的客体可以是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4.流转性不同:

(1)占有可以依法定事实继续占有、让与占有、继承占有; 

(2)持有在不能控制其物时即丧失持有,且持有不可转让。

陈其象律师提示1:占有 回目录

占有,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分为有权的占有和无权的占有:

(1)有权的占有和:指在占有人与占有返还请求人之间有寄托、租赁或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

(2)无权的占有:指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陈其象律师提示2:非法占有他人企业 回目录

对非法占用他人企业进行经营所得的财产,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周大军等与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①非法占有人对其无权占有的财产应当返还该财产的所有人;

②非法占用和利用他人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适用不得得利返还责任;

③如为恶意占有,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458条,未修改。

  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459条,未修改。

  第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460条,未修改。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461条,未修改。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462条,未修改。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大军等与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违规开采、经营矿山的财产返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而进行开采、经营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按照依法划转国有资产的决定,向当地政府移交铅锌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理提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人对其无权占有的财产应当返还该财产的所有人,非法占有和利用他人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为恶意的占有,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解读】对非法占用他人企业进行经营所得的财产,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