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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101号

更新时间:2020-03-18   浏览次数:35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101号
【裁判摘要】采矿权属于特许行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涉案煤矿的采矿权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因本案涉案煤矿的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煤矿转让协议已合法成立,尚未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且双方以实际行为已表明均不愿继续履行涉案转让协议,故双方对因无约束力的转让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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