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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黔东民终字第296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4987 次 标签: 合同未生效 诉讼时效起算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黔东民终字第296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应按照要求履行申请批准转让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由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均未办理批准手续,双方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属未生效。

文章摘要2: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492号
【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发公司与丁正明、钱碧金、郑捍东于2008年3月30日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该合同未生效,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50万元定金,永发公司已按约定支付给了丁正明。因双方原因,至今仍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批准手续,导致转让协议未生效,双方对此均有责任。在《探矿权转让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二审认定定金条款未生效,永发公司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解读】未生效合同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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