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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10民终203号

更新时间:2020-03-18   浏览次数:40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10民终20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探矿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内容实质是探矿权转让,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探矿权转让应依法经有权机关的审批,探矿权受让人应具备相关资质等,上诉人代某某并不具备勘查资质,签订的合同也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双方规避法律私自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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