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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藏法民二终字第11号

更新时间:2020-03-19   浏览次数:28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藏法民二终字第11号
【裁判摘要】对于《探矿权转让合作合同书》和《关于﹤探矿权转让合作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之规定,长盛工贸公司与丰隆矿业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矿点的探矿权符合上述条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之规定,本案所涉《探矿权转让合作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探矿权转让不满足勘查满2年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条件将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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