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77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2089 次 标签: 阴阳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77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采矿权签订不同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但后签订的采矿权合同系先签订的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应当以先签订的转让合同确定转让价款。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简法|“在甲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以往所签协议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否属于附条件合同?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