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02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2155 次 标签: 阴阳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0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不同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但后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替代和变更先签订的转让合同的,应当以后签订的转让合同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77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