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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1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2455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1号
【裁判要旨】采矿权转让表达为非法矿井转让合同无效——采矿权转让的标的为非法矿井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采矿权抵债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当事人约定以采矿权抵债的,抵债条款须经有关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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