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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2213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5465 次 标签: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2213号
【裁判摘要】讼争《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缘和公司的股东董某某、李某某(分别持有缘和公司49%、51%股份)和受让人陈某某均有在落款处签名、盖印,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协议书中约定的陈某某以820万元的价格受让缘和公司100%的股权,并未直接涉及采矿权主体的变更,不属于采矿权的非法转让,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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