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5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5号
【裁判要旨】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仅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系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采矿权权利人依然是原投资人。
【裁判要旨】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仅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系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采矿权权利人依然是原投资人。
文章摘要2:
【注解】采矿权转让依法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受让人才依法取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