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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青民终95号

更新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45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青民终95号
【裁判摘要】若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受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对于矿产品的处分等均没有任何权利,则应认定为以承包的形式转让采矿权;若当事人约定共同采掘或者将采矿权中所包含的生产经营管理赋予他人,给付承包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但采矿权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的,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在此种情况下,采矿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采矿权承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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