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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643号

更新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40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643号
【裁判摘要】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不仅为管理性规范,也是效力性规范。其内容表明对采矿权人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和禁止的态度。除非经过合法地转让程序。从《耒阳市大和圩乡存谷村采石场石料开采,生产加工及风化石加工,碎石销售的承包协议》内容看,存谷采石场作为采矿权人,将采石场整体承包给众禾公司进行矿石的开采、生产、销售,实质就是转让采矿权。该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文章摘要2:

【解读】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承包合同无效——采矿权人将矿区整体承包给他人进行矿产品的开采、生产、销售,实质就是转让采矿权,属于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当事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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