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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申第3401号

更新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38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申第3401号
【裁判摘要】两份协议系武某某与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禁止采矿权承包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武某某认为两份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认定合同属于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标准在于,当事人转让的是矿山经营权而非变更采矿权人;合同约定了开采期限而非永久性转让开采的权利;采矿权人未放弃对矿区的管理,始终控制着矿产品的开采及销售,承包人必须遵守采矿权人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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