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520号
更新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36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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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520号
【裁判摘要】因本案劳务承包的对象为矿山开采,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矿山开采劳务方的资质进行明确规定,且矿山开采劳务活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故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劳务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
【裁判摘要】因本案劳务承包的对象为矿山开采,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矿山开采劳务方的资质进行明确规定,且矿山开采劳务活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故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劳务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