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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57号

更新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33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57号
【裁判摘要】莲山矿业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该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实为采矿权的转让。对此,根据该协议书的记载,当中并没有莲山矿业公司将其部分采矿权转让给崔某某的文字表述,亦无一方出卖、让与采矿权,一方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受让采矿权的内容。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是,崔某某应投入的资金数额,并约定由崔某某负责办理采矿的各项手续,莲山矿业公司以其20%的利益作为回报给付崔某某。协议书第三条及第五条的内容亦无转让、出卖部分采矿权的表述。基于该协议书的约定,崔某某投资莲山矿业公司2000万元并负责办理采矿手续,在此情况下可获得莲山矿业公司20%的利益回报以及该利益回报的取得方式。协议还约定了莲山矿业公司对崔某某予以一定的授权,并无莲山矿业公司转让部分采矿权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是关于双方投资合作、分配利润的约定,其性质系投资合作。莲山矿业公司主张该协议系采矿权的部分转让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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