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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86号

更新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46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86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合作探矿合同的真实目的是进行非法采矿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作探矿协议无效,不影响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进行总括性清理和结算的对账单的效力。
【裁判摘要】鑫源公司与宏大公司签订案涉《合作探矿开发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违法开采《湖南浏阳中岳锑矿评价报告》所载明的为宏大公司探矿证极值坐标面积包围的铅锌矿。对此,宏大公司是明知的,且实际获得了非法采矿的收入分配。故《合作探矿开发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作探矿开发协议》中约定的办理探矿权转让等条款均系对双方共同非法采矿行为的掩饰,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作探矿开发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宏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虽然《合作探矿开发协议》无效,但双方另行达成了结算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3年3月20日《对账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总括性的清理和结算,鑫源公司再依据《合作探矿开发协议》主张宏大公司返还投资款、转让款、承担违约责任等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按照《对账单》的约定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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