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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更新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3854 次 标签: 环境资源 禁止性规定 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关于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否则应依法认定无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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