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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能否适用拟制自认规定?

更新时间:2020-04-19   浏览次数:45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如该事实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拟制自认;如确系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则可以视为该当事人“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可以依法适用拟制自认

文章摘要2:

解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如该事实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拟制自认;如确系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则可以视为该当事人“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可以依法适用拟制自认


解析: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表示承认与否认,也不沉默,而是以“不知”或“不记得”作答时,能否产生拟制自认的效果。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不知”的,不能认定为拟制自认;如确系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其陈述“不知”,则可以视为本条规定的“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适用拟制自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102、1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条【拟制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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