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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必要共同诉讼的部分当事人自认是否产生自认效力?

更新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4934 次 标签: 必要共同诉讼 部分当事人自认 自认效力 证据效力

文章摘要:

解答:(1)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不发生自认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不仅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约束力,对自认者本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可以构成拟制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拟制自认)。

文章摘要2:

【注解】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其他人否认的:(1)不仅对其他人没有月说了,对自认人本人也不发生自认效力;(2)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只能作为普通意义上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3.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其他人否认,对自认人是否发生自认效力

解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6条第2款新增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根据上述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不仅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约束力,对自认者本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拟制自认)。

因此,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不发生自认效力,但可以构成拟制自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条【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的,仅对作出承认的当事人产生自认效力。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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