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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01|什么是起诉(反诉)条件证据?

更新时间:2020-05-01   浏览次数:2826 次 标签: 起诉条件证据 反诉条件证据 证据材料 证明讼请求证据 定案证据 新证据百问百答

文章摘要:

【解答】起诉(反诉)条件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起诉或者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起诉(反诉)条件证据?

解答:起诉(反诉)条件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起诉或者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解析:

1.起诉或者反诉应当提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否则属于起诉或者反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如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

(2)提供能够证明“有明确的被告”(特定具体对象)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3)提供能够证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4)提供能够证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材料。

其次,被告反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起诉或者反诉未提供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的,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以上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深度01:“证据材料”与“证据”有哪些区别?

答: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的“证据材料”,2019年《证据规定》第1条修改为“证据”,强调“证据”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作用,而非强调的仅提交“证据材料”,表述为“证据”更加规范。

1.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证据材料”立足于将“证据”作为“材料”提交。

2.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19年《证据规定》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因此,“证据”立足于对证明对象的证明作用,强调的是证据的证明作用。


深度02:起诉(反诉)条件证据是否包括证明讼请求证据?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3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9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属于诉讼过程中举证问题,不能要求在审查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

起诉(反诉)条件证据属于程序性证据,证明诉讼请求证据属于实体性证据,起诉(反诉)条件证据不包括证明诉讼请求证据,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不属于立案审查范围,与是否符合起诉(反诉)条件无关,只是涉及到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

因此,未提供起诉(反诉)条件证据属于起诉不符合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未提供证明诉讼请求证据将影响到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问题,如不能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深度03:伪造的借条是否属于证据?

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2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证据具有“三性”是从定案证据角度而言,还没有成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不要求具有证据“三性”。因此,伪造的借条缺乏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仍然属于“书证”,但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之规定,定案证据除了具有证据“三性”外,还要有一定的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虽然具备证据“三性”,但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1款规定,证据质证包括对证据“三性”和对证据证明力(包括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两个方面质证内容,证据“三性”质证顺序应为(1)真实性(形式真实性、内容真实性)→(2)合法性→(3)关联性(形式关联性、实质关联性)

(备注:2001年《证据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该条规定的证据“三性”质证顺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2019年《证据规定》已删除该条)。


风险提示: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未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程序证据),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将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已受理);未提供证明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实体证据),将有可能导致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一条【起诉与反诉提供的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签收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规定》(2001年)

  第一条【起诉、反诉应附有证据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修订情况】

  (1)2019年《证据规定》第1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修改而来;

  (2)2011年《证据规定》第1条原“应当附有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修改为“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说明:将“附有”改为“提供”表述更加明确;将“证据材料”改为“证据”强调证据对起诉条件的证明作用,表述更加规范。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出具证据收据的义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9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属于诉讼过程中举证问题,不能要求在审查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3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提示】《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对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细化规定,其中第五项为“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此项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1.说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支持诉求之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能说明被告与起诉人存在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法律关系)属于作为起诉基础条件的必要材料,一旦缺乏,可能导致案件不能登记立案。

  2.有利于支持诉求的证据及其他材料,这些材料的多少及其证明效力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受理,但会影响甚至决定随后的诉讼结果。立案证据材料的提供应依照《登记立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78


经典案例:

·广西南宁伟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汉金等侵权纠纷上诉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案件的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15号

【裁判要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侵权主体与所陈述的事实理由的侵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其所诉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的规定,对于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解读】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股权质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09号

【裁判要旨】原告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民法院对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的起诉是否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综上,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外,光大银行南宁分行主张其已完成立案阶段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剥夺了其实体阶段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对于光大银行南宁分行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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