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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规定

更新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3587 次 标签: 【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 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询问当事人 询问鉴定人 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 询问证人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文章摘要:

问题01|证据保全的参照适用如何规定?问题02|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如何规定?问题0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适用书证规定?问题04|视听资料是否适用电子数据规定?引用性法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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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证据保全的参照适用如何规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问题02|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如何规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问题0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适用书证规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问题04|视听资料是否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1)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不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不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引用性法条 回目录

引用性法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中,某一条文的内容引用其他法条予以规范:

①适用型引用性法条:用于拟规范的内容与被引用法条所规范的内容在事实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具有同一性,可以完全依据被引用的法条处理,一般不必变通;

②参照适用引用性法条:

A.属于被引用法条调整范围的扩张,根据立法规范表示,“参照适用”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范围逻辑内涵自认延伸的事项。

B.“参照适用”用于拟规范的内容与被引用法条所规范的内容在法律事实上虽然不同,但性质类似,可以将两者作同一处理,但在进行法律适用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裁量选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增加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