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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05|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自认?

更新时间:2020-05-02   浏览次数:26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诉讼代理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法定情形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自认?  

解答:诉讼代理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法定情形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解析:

(1)当事人不在场时委诉讼代理人承认的效力: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2)当事人在场时委托代理人承认效力: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承认的沉默实际为己方沉默,直接导致自认的成立。


深度01: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不利于己的陈述保持沉默和对己方诉讼代理人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保持沉默,在构成自认上有哪些区别?

答:

(1)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沉默不能直接产生自认的后果,必须经法官履行了向当事人说明并询问的义务后当事人继续保持沉默方产生自认的后果。

(2)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承认的沉默直接导致自认的成立(不须经过法官释明并询问)。


风险提示:

(1)2019年《证据规定》实施后,不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均会导致视为当事人的自认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代理人不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均推定代理人有自认的权限,除非授权委托书载明排除律师有自认的权限。思之,慎之!

(2)诉讼代理人为避免代理人自认产生当事人自认的法律后果,必须在授权委托书记载“不得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明确排除事项。

(3)对于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项的,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则不视为自认

(4)2019年《证据规定》未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项的,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未明确否认的,是否视为自认(应该不视为自认)。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自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修订情况】

1.2019年《证据规定》第5条是对2001年《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修改而来。

2.2019年《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两种情形除外:

(1)除授权委托明确排除的事项外(如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记载“不得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诉讼代理人承认的事实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2)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经典案例:

·陈建、二连民贸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8号

【裁判规则】当事人多次推翻己方在之前庭审活动中所作陈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纳。

【摘要】民贸公司在多次庭审或询问活动中否认二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二建公司在多次庭审或询问活动中否认作为名义施工单位,承建案涉工程项目的事实,并随意推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民贸公司、二建公司多次推翻己方在之前庭审活动中所作陈述,未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对二建公司刘某某所作陈述及《证明》记载内容不予采纳,符合法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本院予以确认。二建公司刘某某的陈述及二建公司《证明》并不能否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民贸公司申请鉴定二建公司印章,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约继续履行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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