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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17|什么是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

更新时间:2020-05-03   浏览次数:32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外文证据提交规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

解答:外文证据提交规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是外文书证或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的必然要求。


风险提示1:对于在域外形成和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16条之规定需要履行证明手续的,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和中文译本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中文译本方具有与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同等的效力。


风险提示2:当事人对外文书面资料的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2)根据上述规定,事人对外文书面资料的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翻译机构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域外或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外文书证或资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提供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17条为2001年《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未修改)。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百六十二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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