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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25|什么是申请证据保全?

更新时间:2022-03-22   浏览次数:19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1)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3)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条件:(1)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2)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3)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7.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问题:什么是申请证据保全?

解答: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1)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3)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解析:

1.时间条件:举证期限届满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第1款、2019年《证据规定》第25条第2款);

2.书面申请:2019年《证据规定》第25条第1款增加了申请书具体内容的规定,包括(1)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理由;(3)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防范进行证据保全)。

3.证据保全适用财产保全规定: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1款新增规定“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证据保全的申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限、担保及诉前保全证据】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修改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25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23条修改而来(修改证据保全申请期限;增加申请书内容;删除原申请保全证据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内容,新增加第26条应当提供担保情形)。


2.《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典案例:

·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

【裁判摘要】本案属于原审法院“应保全而未保全”的情形。原审法院以“缺乏被诉侵权事实有关证据”为由而驳回中隧桥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缺乏被诉侵权事实有关的证据恰恰是因为原审法院未予及时保全所致,故在本案仍具备查明相关侵权事实条件的情形下,应当由原审法院重审本案,在进一步查明相关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准确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如此,既给予专利权人充分救济的机会,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准确适用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并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观点】

1.证据保全是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推动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证据保全申请,对于满足法律规定的申请,应予支持,通过及时采取恰当的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由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尤其是在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的知识产权领域中,人民法院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依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时,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和在案事实,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综合判断。审判实践中,证据保全是否存在必要性,一般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并具有较强证明力;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申请人是否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3.在适用证据保全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证据保全属于在特定案情下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补强,而不是替代、免除、转移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责任;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比例原则,充分考虑证据保全措施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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