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46|什么是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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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什么是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审查规则?
解答: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审查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或者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解析:
1.审查方式:(1)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2)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2.审查处理结果:
(1)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2)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3.法院不予准许情形:(1)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2)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4)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5)不符合本规定第47条情形的。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五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46条为新增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