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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47|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6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包括(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

解答: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包括(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解析:书证提出命令”客体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五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47条为新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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