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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任一期逾期付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1-01-10   浏览次数:53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买卖合同(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等权利转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至少分三次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之规定,只有逾期付款达到全部价款1/5才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非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任一期逾期付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有效。

文章摘要2:

解答:买卖合同(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等权利转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至少分三次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只有逾期付款达到全部价款1/5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才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非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任一期逾期付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有效。

问题: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任一期逾期付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是否有效?

解答:买卖合同(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等权利转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至少分三次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只有逾期付款达到全部价款1/5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才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非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任一期逾期付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有效。


解析:

(1)分期付款(至少分三次)买卖合同: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未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买受人不能要求支付全部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如逾期付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2)非分期付款买卖和其他合同:不适用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任一期逾期付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有效。

因此,对于买卖合同(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等权利转让合同),如约定分期付款至少分三次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只有逾期付款达到全部价款1/5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才有权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非买卖合同则不适用该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合同法》【废止】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理解与适用】立法者也认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更加有利,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74页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旧)

  第三十八条【分期付款的界定及无效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权利转让等有偿合同之参照适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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