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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2民终352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29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2民终352号
【裁判摘要】至于涉案地下车位建设成本是否已分摊到业主的房价中的问题。本案项目属保障性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根据地段等因素确定,非城投公司自行定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地下室不论是人防区域还是非人防区域,均由城投公司投资建设。而其资金来源是否包含借款,并不影响对其投资建设涉案地下室的事实认定。并且,按照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益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吴某主张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已从房屋销售款中收回,已分摊到业主的房价中,包括吴某在内的业主通过购买房屋的形式已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现有证据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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