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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3091 次 标签: 税费承担 契税承担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
【裁判摘要】《购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主体,但并未禁止纳税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谁缴纳税款,即对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了房款不含其它费用,办证费用和税费(含契税、交易税等)由上诉人承担。因此,上诉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营业税系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原审认为交易税包含营业税并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营业税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判决营业税由被上诉人负担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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