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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6070 次 标签: 贷款提前到期 贷款加速到期 合同变更 条件成就

文章摘要:

——约定的变更合同条件成就,应当依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变更条件,其实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变更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合同条款得以变更,当事人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裁判摘要1】本案中,天津钢管公司和长城资产公司虽然均认可本案诉讼债权转让之事实,但债权转让事实发生于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天津钢管公司、沈阳中油公司、宝山钢铁公司、上海中油公司、鞍山中油公司又均不同意变更本案诉讼主体,且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不变更诉讼主体亦不会影响受让人的实体权益,综合上述因素,为保证诉讼程序的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诉讼主体不予变更。
【裁判摘要2】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与天津钢管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授信合同》、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14号借款合同》《15号借款合同》,均约定天津钢管公司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即视为贷款提前到期,盛京银行民主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未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盛京银行民主支行有权按逾期贷款计收逾期利息并加收罚息;两份借款合同另约定逾期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上述约定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即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款期限变更为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之日。

文章摘要2:

【解读】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即视为贷款提前到期,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合同中约定了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款期限变更为银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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