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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

更新时间:2022-09-29   浏览次数:3788 次 标签: D470【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性质 鉴于条款

文章摘要: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形式内容(合同条款)、合同实质内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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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第470条) 回目录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解读】民法典第470条对应《合同法》第12条(未修改)。

概念 回目录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形式内容(合同条款)、合同实质内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法律意义 回目录

1.合同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2.合同内容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尺度。

合同内容类型 回目录

合同内容类型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必要条款 回目录

合同必要(主要)条款指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合同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的性质:

(1)决定合同类型;

(2)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欠缺合同主要条款,则合同不成立(一般无法补充)。

2.合同主要条款的确立标准: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

(3)合同类型和性质决定。

合同非必要条款 回目录

合同非必要(一般)条款指合同必要条款以外、欠缺时可以补缺的条款。

1.性质:欠缺合同一般条款可以依法补缺[补正、补充]的条款。

2.确立标准:

(1)法律未直接规定、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备、当事人无意[无约定]成为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默示条款:指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的明文条款、法律推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自由原则) 回目录

1.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无法律效力、仅供参考)订立合同。

2.当事人可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是合同提示性条款:

A.属于建设性规范;

B.非强制性规范。  

②欠缺合同主要条款(非提示性条款),合同不成立(未形成合意)。

③合同成立标准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条、第4条、第8条判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提示】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大支行诉代雄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非合意条款对合同效力及合同责任有何影响?

【要点提示】合同中非合意条款的认定,要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和案件证据进行综合考量。非合意条款如属合同主要条款,则因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未形成合意,合同不能成立;非合意条款如非合同主要条款,则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但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合同责任的依据。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孙在辰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火车票未载明而体现在《铁路运输规程》中的退票相关规定是否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受票面的限制,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即发站到站、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并非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而是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加以规定,并以公开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上述相关规定视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何淑萍与哈尔滨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名不符实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提示】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名称为《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该名称既有购买即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协议性质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综合分析判断。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别是从实际履约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款项,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是房款。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

·四川盛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81号

【摘要】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与当事人事后在诉讼中的陈述意见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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