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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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解答:(1)破产案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关于业务的分工范围为标准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执转破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5)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第3款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案件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案件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